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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建簡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建簡字第16號

上 訴人即

原告
堯詳石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松喜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9560,應繳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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