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救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琪律師
- 相對人
- 曾月芳(即大裕工程行)
- 相對人
-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補償金事件,業據其提起訴訟,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94年10月25日中扶田字第0940003165號審查決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應予以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