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巧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