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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巧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吳 崇 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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