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1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1668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月22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