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0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065號
- 原告
- 堃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光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3月16日以95年度中補字第28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