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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2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210號

原告
金鼎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億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2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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