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400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400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良典電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兼法定代理人
- 11
- 被告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南市○區○○街5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 住高雄市○鎮區○○路151號<前鎮區戶政事務所>居台南市○區○○街5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