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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4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楊國精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400號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良典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11
被告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南市○區○○街5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 住高雄市○鎮區○○路151號<前鎮區戶政事務所>居台南市○區○○街5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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