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上 訴 人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