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上 訴 人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95年7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