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5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570號
- 原告
- 臻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專業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所爭訟對象為被告專業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本身,並非其所屬台中分公司,而該公司之主要營業所所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路○段118之5號4樓,此有公司資料查詢單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