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985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複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被 告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雷金富,嗣於本院95年8月10日判決後之95年8月15日變更為乙○○,有原告提出被告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一份,在卷可參,兩造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定本件民事訴訟,被告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由法定代理人乙○○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