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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許石慶

  • 當事人
    乙○○全球華人影藝事業有限公司弘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067號原   告 乙○○ 被   告 全球華人影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弘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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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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