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161號原 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律師 複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楊俊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8日下午2時3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