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563號原 告 健力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出豐鑫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至95年6月19日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