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9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983號
- 原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韋誠國際食品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5年6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1件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