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1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163號
- 上訴人
- 世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傳鉅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41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5 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