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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163號

給付設計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163號

上訴人
世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傳鉅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41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5 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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