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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0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076號

原告
學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邱國森即揚業圖書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經銷商交易往來合約書第9 條之約定,當事人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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