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0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076號
- 原告
- 學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邱國森即揚業圖書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經銷商交易往來合約書第9 條之約定,當事人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