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35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35號
- 原告
- 胡德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海馬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95年1月7日、8日送達予原告海馬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胡德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