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961號原 告 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邊家安即政安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72巷7號,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