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103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被告
- 德豐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丁○○並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