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215號原 告 舜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順發齒輪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