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7640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承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95年5月27日,支票 號碼PB0000000號,付款人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面額新 台幣1,162,500元之支票紙,詎於95年5月29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