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8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8130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源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源晟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源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