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82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826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家禾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簽發,付款人均為復華銀行崇德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分別向付款人為提示後,均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96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6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100元(含裁判費20,8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發票日 │ 提示日 │ 票面 金 額 │付 款 人 │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家禾利國際貿│95年06月│95年06月│新臺幣400,000 │復華銀行崇德│110294│AC0000000 │ │ │易有限公司 │20日 │20日 │元 │分行 │360 │ │ ├──┼──────┼────┼────┼───────┼──────┼───┼─────┤ │ 2 │家禾利國際貿│95年07月│95年07月│新臺幣400,000 │復華銀行崇德│110294│AC0000000 │ │ │易有限公司 │20日 │20日 │元 │分行 │360 │ │ ├──┼──────┼────┼────┼───────┼──────┼───┼─────┤ │ 3 │家禾利國際貿│95年08月│95年08月│新臺幣400,000 │復華銀行崇德│110294│AC0000000 │ │ │易有限公司 │20日 │21日 │元 │分行 │360 │ │ ├──┼──────┼────┼────┼───────┼──────┼───┼─────┤ │ 4 │家禾利國際貿│95年09月│95年09月│新臺幣400,000 │復華銀行崇德│110294│AC0000000 │ │ │易有限公司 │20日 │20日 │元 │分行 │360 │ │ ├──┼──────┼────┼────┼───────┼──────┼───┼─────┤ │ 5 │家禾利國際貿│95年10月│95年10月│新臺幣400,000 │復華銀行崇德│110294│AC0000000 │ │ │易有限公司 │20日 │20日 │元 │分行 │36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