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82號
- 原告
- 貹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與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61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被告玉樹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