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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原告
源祐工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存誠(即松峻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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