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原 告 源祐工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存誠(即松峻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2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