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74號
- 原告
- 中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3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二份及被告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