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04號

原告
禾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號1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有即福豐水電材料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2,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提出被告陳萬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並陳報本院有管轄權之根據(如:兩造買賣契約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約定),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