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04號
- 原告
- 禾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3號1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有即福豐水電材料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2,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提出被告陳萬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並陳報本院有管轄權之根據(如:兩造買賣契約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約定),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