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鍾貴堯
- 當事人葉治強即順展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53號原 告 葉治強即順展工程行 號1樓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993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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