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
- 原告
- 承德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福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其與原
告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且並未在系爭支票上背書,而係遭他
人盜用印章所偽造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4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373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
(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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