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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

原告
承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福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其與原

告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且並未在系爭支票上背書,而係遭他

人盜用印章所偽造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4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373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

(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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