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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62號

給付工資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62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月芳(即大裕工程行)、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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