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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吳美蒼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62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月芳(即大裕工程行)、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7,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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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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