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62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月芳(即大裕工程行)、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7,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