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89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