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2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堃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光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