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22號原 告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