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2號原 告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76,883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671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661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