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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4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37號

原告
乙○○

一、上原告與被告全球華人影藝事業有限公司、甲○○、弘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丙○○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請求原因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吳 崇 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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