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4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60號
- 原告
- 泰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葉林雪黃即上億銅鋁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1,4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裁判費,並請一併補正被告最新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