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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吳美蒼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40號原   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100 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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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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