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42號
- 原告
- 陳順興即順龍工程行
- 送達代收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鄉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