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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04號

原告
健力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出豐鑫事業有限公司

、甲○○、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38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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