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04號
- 原告
- 健力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出豐鑫事業有限公司
、甲○○、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38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