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04號原 告 健力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出豐鑫事業有限公司、甲○○、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380元,應 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