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42號原 告 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9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丙○○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