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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52號

原告
歐耐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請求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2,6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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