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06號原 告 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2, 400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