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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7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32號

原告
東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大迦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00 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1 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 份;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吳 崇 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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