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7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32號
- 原告
- 東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原告與被告大迦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00 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1 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 份;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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