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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83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35號

原告
源祐工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存誠即松峻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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