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35號原 告 源祐工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存誠即松峻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