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843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43號
- 原告
- 楊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二名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3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被告原二名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及提出上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