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12號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2萬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030元,原告僅先行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803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為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