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69號原 告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750元,應 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瑞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