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9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96號
- 原告
- 標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9,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