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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勞小字第13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小字第132號

原告
甲○○
被告
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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